山东泰安64岁患者隐瞒事实,密切接触医护人员、相邻病室患者等45人
时间:2020-02-04 15:52:3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2月3日,记者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泰安(第4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武某某详细行踪已调查完毕,现面向社会公布。
行踪轨迹细节详情:
患者(泰安市第4例)
武某某,女,64岁,现住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安居幸福里小区2号楼。经省、泰安市疾控机构检测,患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该病例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患者生命体征平稳,45名与其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1月18日,有武汉返泰人员到其家中 居住一晚,期间有接触;1月22日开始咳嗽,1月23日到奥林匹克花园诊所 就诊;1月27日晚发烧,自测体温39℃,遂由其子驾车于晚9时左右到泰安市妇幼保健院 就诊;1月28日在泰安市妇幼保健院入院 ,高烧反复,最高39.4℃;1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由其子驾车陪同到泰安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泰安市中心医院询问患者得知其有与武汉返泰亲戚接触的流行病学史,遂将其用120急救车转至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并进行单间隔离治疗。
经调查,武某某一直与丈夫、儿子、儿媳、孙女同住,1月22日之前14天,无外出旅行史,患病后与同小区人员无交流。由于患者隐瞒与武汉返泰人员接触史,患者在就医时及住院期间,医护人员、相邻病室患者及陪人均与其有接触。 目前,45名 密切接触者均已集中医学隔离观察,体温正常,无不适症状。
此前,已有3人因刻意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刑事立案
一、青海
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被立案调查
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全文如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 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 苟某 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和来青返青人员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
获悉该案后,西宁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推进案件高效、高质量办理。
二、玉林市
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
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被立案调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 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徐州
隐瞒行程、到处乱跑被立案调查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