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疫情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0-01-21 10:52:3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武汉肺炎疫情 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没有人料到,危机来得如此突然!

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为我国武汉不明冠状病毒正式命名为2019-nCoV,即:2019新型冠状病毒。当时病例41例。

1月19日,国家卫健委还公告“当前疫情仍可防可控”,当时未公布数据!可是,第二天,仿佛一夜之间,数据公布就是100多例,令人心惊胆战。

截止1月21日,境内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24例,其中确诊217例(武汉市198例,北京市5例,广东省14例);疑似病例7例(四川2例,云南1例,上海2例,广西1例,山东1例)。

另外,日本通报确诊病例1例,泰国2例,韩国1例。香港、新加坡也风声鹤唳,如临大敌。而且春运期间,人口流动如此庞大,如果……(真希望没有如果)

钟南山说,肯定有人传染人的现象。

01.

这个时候,后台有朋友给我一个报道链接:《武汉肺炎患者家属:个别已无力承担医药费》,(声明一下,特别注明了来源,不是我传播谣言)。然后他问我一个问题:

这事最终怎么解决的?

如果真的被传染上了,没有钱医治怎么办?

首先,看到这个报道,也不必急于愤慨。因为这是前几天的新闻了,那个时候武汉的肺炎疫情,情况不明朗,医院应该按普通患者收治,还没有认真考虑这个事情。

所以出现了病人需要承担医药费,支付了医药费的事情。但是,如今这个疫情已经升级(升级到什么程度?我们再谈),医药费的问题应该得到了解决。

其次,虽然目前国家法律并没有特别提到“免费治疗”,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诸多线索,可以看到“应该免费“的迹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也就是说,费用是有的,而且是应该予以准备的。于是接着第62条,又接着说: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月19日的通告里没有疫情等级

也没有具体的疫情数据公布

国务院的公布方式

我觉得可以判断为疫情处理的等级

虽然这次的疫情,还没有公开被定义为甲级还是乙级。但是根据1月20日,党中央的讲话,国务院的公告,甚至是卫健委的通告,应该可以判断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所谓: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也就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的疾控措施。这种情形,和2003年的非典疾控非常相像。但是在17年前,非典的医疗费都几乎是免费:

2003年5月1日发布:

四部委《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其中一条特别提到:

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以下简称患者)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账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

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救治工作,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17年前的那场疫情,至今令人心有余悸

而且,据后面的数据,在治疗费上,基本上都没有自己付费(后续治疗费除外)。第一是有中央财政的20亿元SARS防治基金,第二会有地方政府的补助。

比如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参保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非典”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参保人员患非典医疗费用,经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可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属参保人员自费部分的费用,由区、县医保中心确认身份后,通知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救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非典的医疗费,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定其身份后,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

02.

可是,毕竟此次疫情的医药费还没有专门的文件公布是否免费,万一,遇到医院必须先给钱才医治的情况怎么办呢?

也别担心!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个法律很有用,至少如果有医院在交钱前拒绝治疗的话,你可以告诉他,后果很严重!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这一条意思很明显,如果因为治疗不及时,病情就会蔓延!这个时候造成严重后果,轻则警告,重则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诸如玩忽职守罪等等。这是要坐牢!

这不仅仅是针对医院,对疾控机构,甚至对政府都一样有同样的规定(上述法律的67条,就是针对政府,68条就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所以,基本上不必担心会出现有病不治的情况。毕竟,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是应该永远放在第一位的,法律当前,民意汹汹,不会有机构敢逆天而行吧!

03.

不过,最好的方式,还是不能含糊,不能给人无谓的希望,应该尽快出台文件,以正式的方式来确定医疗费的承担。

昨晚钟南山教授都说了,这病毒肺炎如今“肯定人传播人”,如果因为医疗费的问题,让人逃医(之前非典就有过案例),造成了更多的疾病传染,那问题就更严重了!

我们不愿意事后追求谁的责任!那样无法追回逝去的生命与健康。一切公开一点,才能给人以信心。

毕竟,关键时期,公开透明,也包括即时公布疫情,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艰难之时,唯有以政府的公开,与我们的信任,才能共同跑赢病魔!

最后,感激所有奋战在一线的医护工作者和疾控工作者;并祝福,祝福所有被隔离的和被传染的同胞,希望一切都会好起来!

更希望大家春节期间,

戴上口罩,注意安全!

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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