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安全强监管出台:快递企业未作收寄验视标识,最高或罚5千元

时间:2020-01-18 17:55:3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寄递安全强监管出台:快递企业未作收寄验视标识,最高或罚5千元

近日,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南都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邮政快递交寄的流程,明确了应急管理流程建设,涉及末端投递、实名收寄、网点监控、快件包装等方面。

新华社照片

近年来,邮政业面临的安全风险明显增加,有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传递违禁品,发生过企业泄露用户信息的事件,不合格包装材料的使用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形成了新的安全隐患。

2018年5月,《快递暂行条例》生效实施,引入了新的安全理念,对快递业安全予以系统规范;201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对快递物流运营者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据介绍,此前201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邮政业寄递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而此次修订的办法完善了收寄验视、安全检查、视频监控、协议用户管理、寄递信息安全管理、寄递安全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制度,增加了邮件快件寄递过程中有关生态安全的事项。

依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办法指出,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寄件安全,办法强调,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规定作出验视标识;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值得注意的是,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障其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傅晓羚

编辑:甄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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