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市涨价的背后:我国反垄断之路该如何走?|中国汽车报

时间:2020-01-14 08:39:1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逆市涨价的背后:我国反垄断之路该如何走?| 中国汽车报

一张8761万元的巨额罚单把雷克萨斯推上了风口浪尖, 背后暴露出的行业垄断顽疾再度惹人 关注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中国”)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旗下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丰田中国被判以罚款8761.3万元,丰田表示认罚。

在我国,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还有哪些表现形式?未来汽车业反垄断的道路该如何走下去?

多种手段限价、加价垄断被处罚

起源于两年前的调查,在2019年11月有了结果。据《处罚决定书》,自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间,丰田中国区域经理要求江苏省内汽车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零售价报价,不得擅自降价。该区域经理针对不同车型给予指导,包含降价、维持原价、加装精品及装潢、加价等举措。

据了解,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纵向垄断是屡见不鲜的违法原由,主要表现为汽车厂通过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的绝对控制,指定垄断高价,获取垄断利润。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3亿元;2016年12月,上汽通用上海营销部门因曾限定经销商限定最低价格,并采用暗访、网上检测监控售价,被上海市物价局处以2.01亿元罚款;更早之前,2014年国家发改委对国内汽车外资、合资品牌展开疾风骤雨式的反垄断调查,以及奔驰、宝马、丰田、本田、路虎、捷豹、克莱斯勒、奥迪等相继大幅降低汽车零配件,但其中部分外资汽车品牌至今并未被反垄断执法公开查处。

在政策层面, 2019年9月,《反垄断法》的三个配套规章正式落地,其中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业内一致认为,这统一了多部门的执法尺度,看到了《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出台的希望。但这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垄断执法工作迫切需要一份较为全面、完整、系统的指南。如今,雷克萨斯垄断案的出现,或将加速《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的落地。

“雷克萨斯的垄断行为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使消费者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或拒绝交易;二是垄断协议,包括纵向与横向垄断行为,此次雷克萨斯违反的是纵向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历年开出的罚单来看,目前国家反垄断部门对汽车行业的调查整改,针对纵向垄断这一性质的调查力度较大。

反垄断仍处在未成熟阶段

事实上,在我国汽车市场下行,汽车消费市场渐入低迷之际,汽车市场已经从增量竞争走向存量竞争,在此背景下,大多品牌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降价优惠。众多的豪华品牌,包括奔驰、宝马、奥迪(BBA)在列,都实现降价促销出售,原因是市场环境恶化,不得不采取降价促销,这是市场的自由反应。但是,雷克萨斯却逆市涨价,为何汽车行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反垄断仍处在未成熟的阶段,汽车行业反垄断法的执法案例还比较少,很多企业缺乏反垄断法的法律意识。”赵占领向记者指出。实施已满11年的《反垄断法》,今年上半年将迎来首次“大修”,而《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只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说明,并不会订立新的规则,其意义在于让企业可以更明确合规方向。

“被罚是预料之中的事。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外资企业在本国赚取垄断利润,美国已经对包括日系车企在内的垄断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中国当然也要处罚。”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针对反垄断的处罚力度,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还是太轻。当前在反垄断执法中处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仍然存在,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更加容易使企业滋生投机心理;同时,很多车企受制于国外严苛的反垄断法律,在国外诚信经营,但是来到中国市场就变得“无法无天”。这样“双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名誉和品牌,而且迟早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反垄断之路 仍需多方助力

“垄断行为是一种常态化,不用过度解读这个现象。”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朱孔源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在构建一个新时代的商业模式时,企业在进行调整与适应的过程中,是需要时间的;二是反垄断行为在国际汽车行业中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未来市场趋于成熟,也将会出现这类现象;三是雷克萨斯是一个强势品牌,掌握核心技术优势,技术壁垒高,光靠反垄断政策很难改变。”

垄断常态化,反垄断正在进入公众视野,但难度依然不小。目前,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不同,垄断行为有很强的单方面性,比较隐蔽,很难被察觉。由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有很强的破坏性,因此反垄断行动刻不容缓。

在崔东树看来,汽车行业反垄断需主要依靠企业主动坦白、经销商积极举报和行业媒体曝光等外部力量推动,加强体系化支持,从而促进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守住执法这道“红线”,要更好地落实、普及《反垄断法》,有效预防违法,并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朱孔源建议,由于垄断行为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需要多方协同与合作。首先,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处罚是否有针对性以及处罚额度是否有力关系到垄断惩治的效果,并且发现一家要立即处置一家,增加违法成本,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其次,车企与经销商需要规避法律风险,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再者,商业协会需要肩负起行业的监管责任。

文:陈艳 编辑:薛亚培 版式:蔺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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