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80后已婚科员冒充副省长儿子重婚生子!还受贿诈骗数百万
时间:2020-01-13 06:37:5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引发关注。原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冯磊犯受贿、行贿、诈骗、重婚四宗罪,2019年8月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裁定书披露,冯磊在已婚的情况下,还冒充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已落马)之子与另一女子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子。直到被纪检办案人员从家里带走,冯磊的真实身份才败露。
受贿诈骗数百万,曾以上司孩子上学用钱名义“借”50万
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冯磊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本科文化,原任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庐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原审判定认为,关于受贿罪,在2013年至2016年,冯磊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法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其中包括违规为刘某某、鲁某、张小五等人涉嫌行贿违规办理取保候审。
关于行贿罪,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冯磊为上述的鲁某案件先后三次向时任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姜某共20万元。
关于诈骗罪,2014年5月至7月,冯磊虚构事实,以缴纳洪某某(2014年3月其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立案侦查,由冯磊办理案件)“保证金”的名义要求洪某某妻子方某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534万元。并于2017年5月,以“上司处长甄法军”家孩子上学需要用钱的名义,分两次向洪某某借款共计50万元,后冯磊将这50万元用于支付房租及生活消费。
冒充副省长之子与人恋爱同居,花200元办假结婚证
在上述四项罪名中,冯磊所犯的重婚罪格外引人关注。据裁定书披露,2007年11月26日,冯磊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左右,冯磊冒充自己是安徽原副省长陈树隆(已落马,并于2019年4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儿子“陈某”,与另一女子郑某结识并同居,并于2012年5月办理了假结婚证,2015年4月共同生育一子。
据郑某证言,2009年夏天她认识了“陈某”。两人恋爱之后,“陈某”说他在省检察院工作,父亲是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2012年5月,二人在蜀山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约在2014年初,“陈某”让郑某搬到合肥市政务区置地栢悦公馆2幢2701室居住,说房子是他父母买的,但没有过户。之后他们一直住在那里。“陈某”基本上工作日都会回家居住,周五、周六以加班为由不回家居住,周日晚上一般回家居住。2014年郑某怀孕后就不工作了,日常生活开支由“陈某”承担。2018年8月1日纪检办案人员把“陈某”从家里带走,郑某才得知“陈某”的真实姓名是冯磊。
据冯磊证言,他与郑某领取的“结婚证”实为假证。其称,2012年郑某提出结婚,他同意了。约在2012年5月,冯磊在路边找了一个办证的人,把郑某的身份证号码、“陈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及两人合照提供给那个人,花200元办了假的结婚证,结婚日期填2012年5月18日。2012年5月18日下午,其故意拖到四点多才去蜀山区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和郑某也进行婚检了,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快下班了,让他们周一再去。周一早晨其提前去了民政局,把两本假的结婚证放在工作人员桌子上,说先放着等会来拿。之后,其带郑某去了,那个工作人员让其拿走其的证。就这样,郑某认为他们结完婚,领完证了。此外,其还以父母不同意为名没有办婚礼,但他们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2015年4月生下一男孩。
获刑16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019年8月,庐江县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重婚罪,判处冯磊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诈骗所得被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案件宣判后,冯磊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提出四点辩护意见。对于重婚罪,冯磊说,他没有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但合肥中院查证后认定,2007年11月26日,冯磊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0年冯磊又与郑某结识并同居,二人以夫妻相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4月共同生育一子。法院认为,冯磊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因此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9年11月18日,合肥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周斐
编辑: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