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企业向长江直排偷排污染物问题触目惊心,必须从严从重惩处
时间:2020-01-09 15:21:5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记者 | 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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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10个典型案例。对于企业向长江直排、偷排污染物的现象,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污染企业向长江干流、支流违法排放各种污染物问题触目惊心,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据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此前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11月,最高法曾连续两年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共20件,体现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和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潜在污染者。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和徐州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决书还被选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案例数据库。
在最高法最新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
对于企业向长江直排、偷排污染物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表示,近年来,部分污染企业向长江干流、支流违法排放各种污染物问题触目惊心,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这属于当前我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当中的一个打击重点,也是长江生态保护的一个工作重点。”
王旭光表示,对于污染企业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都要体现这个要求。
在追究范围上,2016年12月,最高法和最高检曾经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不仅要对污染环境的被告单位定罪量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在责任追究上,不能够只追究单位,不追究直接责任人,也不能够只追究责任人,不追究单位。
根据两高三部于2019年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1)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向国家规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的江河、湖泊排放、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处罚幅度上,“这次发布的7个刑事案例当中,人民法院在综合衡量各种量刑情节之后,对于实施直排、偷排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其中有3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比较明显体现了法定刑范围之内从重处罚的特点。”王旭光说。
同时,王旭光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具有自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从轻情节,要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这样在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起到打击和警示并举作用,引导教育企业和社会公众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