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嫖宿幼女罪减少死刑你怎么看?
时间:2020-01-09 11:26:5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从贵州习水到陕西略阳,再到浙江永康,频发的性侵事件背后,人们开始越发不满1997年写入刑法典的那条罪名——嫖宿幼女罪。律师表示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有震慑力,要看的是大多数普通案子怎么处理,而不是极端个案怎么处理。一两个极端例子判不了极刑,不意味着这个罪名对幼女保护不力。
2012年5月底盛产五金工匠的浙江永康,包括市人大代表和企业主在内的几名嫌疑人,卷入了一场对在校女生的性侵事件。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受害人是否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目前尚不得而知。
嫖宿幼女罪减少死刑
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涉案的官员和商人,是否会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在他们看来如果以此罪起诉,意味着这伙罪该万死的禽兽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浙江永康涉案的官员和商人因以嫖宿幼女罪起诉逃过一死,于是该罪留下了“恶法”的骂名。“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嫖宿幼女罪立法初衷是严惩嫖幼,5年的起步刑要比强奸罪重,取消该罪未必能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公众与其说是出于对刑罚过轻的焦虑,不如说是对执法不严
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冠杰律师表示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贵州习水案中有3人获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间。”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
嫖宿幼女罪减少死刑
针对15年“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一般公众并不了解,判定某种罪在立法者眼里“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则更多考虑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严重的“嫖宿幼女案”,引来了千夫所指,引起了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强烈憎恨。人们进而认为这些恶性案件的发生,罪魁祸首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它“引起”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提醒”了犯罪分子将“幼女”拉入卖淫团伙当中。因为新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量刑上没有死刑。导致因了法律以是否存在性交易作为区分强奸和嫖宿幼女的标准,把本该定为强奸罪的定为嫖宿幼女,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制裁。时至今日,该罪成为了舆论口中的“恶法”,留下了“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的骂名,这种结果是立法机关始料不及的。
公众的焦虑因一个法条而起,嫖宿幼女的犯罪构成条件其实十分严格:要求在卖淫场所,必须有嫖宿行为,即给付一定的金钱、物质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幼女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有,必须是幼女自愿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以换取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擅自将两罪混淆,已经不是立法技术的问题,而是枉法裁判的问题。
冠杰律师表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法作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受社会情绪左右。嫖宿幼女是客观存在,《刑法》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并无不妥,如何保证该罪与其他罪名不至于因人为操作而混淆,让重罪者得到不应有的“重判”,这才是理性的和最重要的。嫖宿幼女罪绝非“恶法”,只有在执法层面上更加严格,才能避免涉案者利用法律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