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原负责人王月俊被判三年半受贿名门华府房产车位被依法追缴
时间:2020-01-09 05:53:0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被告人王月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1985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原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工作,2004年1月任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经理,2007年2月任南阳市国资委监管南阳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改革稳定工作责任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社旗县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月俊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月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王月俊未对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请托事项、未滥用职权,无社会危害性,赠送房产系被告人王月俊与常某之间的个人感情,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月俊与常某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认识,被告人王月俊积极帮忙,使名门华府小区项目顺利实施,被告人王月俊作为南阳市重工化工物资总公司负责人,在公司改制期间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房产及车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被告人王月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积极退还赃款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月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与原判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月俊受贿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名门华府4幢1单元703室(产权证号为15××05)的房产及对应的车位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