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Fi万能钥匙”被驳回?商标注册量超700,为何这件却失手?
时间:2020-01-06 16:15:5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提起wifi万能钥匙,想必许多人都不陌生,可能还正在使用或者曾经使用过。
WiFi万能钥匙是上海连尚科技(以下称连尚公司)于2012年上线的一款以免费连接WiFi为卖点的APP。2014年,WiFi万能钥匙上线仅两年时间,月活跃用户就突破2.3亿。
在商标保护方面,连尚公司也同样没落下。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连尚公司名下共有762件商标,包括“万能钥匙”、“连尚看看”、“WIFIMASTER”、“连尚WIFI管家 ”等商标,涵括多个类别,且大部分已注册成功。
不过,连尚公司在申请注册一枚“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时,却屡被驳回。
“WiFi万能 钥匙及图”商标被驳回?
连尚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23602110号“WiFi万能 钥匙及图”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会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然而,诉争商标从一开始注册就显得有些出师不利,该商标随后就遭到了驳回。
商标被驳回后,连尚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原商评委在受理后查明,引证的第23174136号“wifi及图”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而诉争商标与引证的第12003959号“WiFi共享精灵”商标、第15087202号“云WIFI”商标、第16316328号“平安WIFI”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尽管如此,复审的结果仍旧不如人意。
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为“WiFi万能钥匙及图”,其中“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如PAD、手机)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于是,诉争商标再度被驳回。
连尚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未获支持。
连尚公司遂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图形、英文字母“WiFi”和中文“万能 钥匙”构成,其中“WiFi”是一种将电子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而“万能 钥匙”则是对建立连接时密码破解的通俗称呼,将诉争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同时,诉争商标的欺骗性并不因诉争商标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的使用而消除,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注册,的确没有百分之百成功,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这些都是造成商标被驳回的常见原因。
因此,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该严格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近似性、欺骗性等专业问题,才能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截图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