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消协:装修定制美容“鬼”秤,一季度这些方面成投诉热点

时间:2022-04-21 12:14:4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据市消协统计,今年一季度,太原市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835件,解决3735件,投诉解决率97.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万余元。其中,装修、定制、美容、“鬼”秤、个人信息等方面成投诉热点。

精装房成了“惊装房”

如今,很多购房者为了省去装修的麻烦,会选择“拎包入住”的精装房。但购买后发现根本不像开发商承诺的那样,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虚报价格水分大、材料质量堪忧、验房难等。

案例:市民王先生以1.3万元/平方米购买了一套“拎包入住”的精装房,可收房时却发现装修质量一般。比如,壁橱的门开起来不灵活、卫生间的装修做工粗糙、地板有开裂现象,这些都与开发商的承诺不符。王先生当场要求开发商给出合理说法,但一直没有下文,他只得向消协投诉。经消协多次与开发商协调,最终开发商表示,愿意维修出现瑕疵的地方。

消费提示:大家在购买精装房时,要注意购房合同里是否对精装修的部分有明确质保约定,如果不明确,则应要求在合同附件中标示清晰。出现问题后,先找开发商协商,说明具体问题,要求对方及时修理。对方如果不肯按约定维修,或争议比较大时,可直接找当地相关部门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私人定制只给修改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生活品质和个人特色的追求越来越强烈,私人定制成为高贵、时尚的代名词。

案例:韩女士的儿子今年3月份结婚,1月初,她带着儿媳在一家私人定制旗袍店想定做3件婚庆时穿的旗袍。量衣师说旗袍是定制商品,必须交付全款,一件4000元,共计1.2万元。20天后,韩女士来取旗袍,可3件都不合身,儿媳的那件问题不大就没再改,而她的两件问题较多,店家答应修改。两个月修改了4次,韩女士感觉还是不合身,问题反而更多了,店家不耐烦地认为问题出在韩女士身上。无奈之下,韩女士又花钱租了两件服装。婚礼办完后,韩女士强烈要求商家退还全款,店家认为服装是量身定制的,属于不退不换,只提供修改服务直至韩女士满意为止。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考虑到定制商品虽不退不换,但韩女士定制的服装多次修改未能达到其意愿,经数次调解,双方达成共识:韩女士将不合身的定制旗袍退还经营者,经营者退还全款。

消费提示:据了解,在太原市这样的私人定制店很多,可以定制旅游、家具、服装、日用商品等,但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定制商品要谨慎,多方考量再下决定,否则,退换不容易。

美容遭遇格式条款

许多时候,经营者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今年1月5日,李女士在某美容院花3000元办了一张为期3个月的纤体疗程卡,当时店内的宣传单上称1个月可减轻体重2.5公斤,3个月可减重7.5公斤。李女士接受服务1个月后发现体重只减轻了0.5公斤,觉得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向该美容院提出退卡,但美容院却以当初销售美容卡标注“本卡一经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经消协进行协调,最终达成和解。

消费提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销售及奖赠凭证”票据是为重复使用而自行印刷、预先制定,未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该票据上明显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退货、换货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鬼”秤宰你没商量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张女士投诉称,在某市场水产店购买1公斤虾,市场复秤时发现不足量,于是,找到水产店要求赔偿,经营者却否认缺斤短两。经调查,经营者是从他人处购入破坏了准确度的电子秤,可以调节准确度。经消协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协商,对方同意退还多收的钱款。  

消费提示:日常消费中,我们要观察或留意电子秤是否完好(如铅封)、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是否处于有效检定周期内。日常消费尽量选择计量器具完好、检定标识完整、计量行为规范、诚信水平较高的商家进行消费。消费者如发现或怀疑计量作弊行为,可及时向市场主管方投诉反映,或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人脸识别泄露信息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无感人脸识别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享受信息技术红利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案例:李女士到一售楼中心想了解相关楼盘信息,看到入口处摆着“启动人脸识别系统告知书”展板,她便向工作人员了解其用意。工作人员做了简单介绍:售楼中心安装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和处理设备,按照系统流程实施人脸信息采集,通过现场布置的摄像头无感抓拍来访客户,待客户成交后完成身份核验。李女士认为自己在售楼大厅只待一会儿,自己的人脸信息就保留在该系统的后台,心里感觉不舒服。

消费提示:当事人虽在采集人脸信息前收有提示,但未征得消费者(尤其是未成交客户)确认同意,违反了《消法》第十四条,即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和第二十九条关于“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要求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停止侵害(删除人脸信息)、赔偿损失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李晓琳 霍铮 太原晚报

【来源:太原日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上一篇: 多地发布今年一季度消费投诉情况 酱爆模玩...

下一篇: 一季度消费投诉分析出炉商品和服务类成热点...


 本站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