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两会答复十大看点: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规定
时间:2022-02-21 07:13:4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去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对资本市场的关切,证监会集中披露了相关回复。
2月18日晚间,证监会官网集中公布了37条对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相关建议的答复有23条,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提案的答复有14条。
内容方面,证监会本次集中披露的回复内容,涉及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交易监管制度、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监管、区域股权市场等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热点问题。
那么,证监会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下一步有何安排,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十大看点。
看点一: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加强精细化管理
证监会表示,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自1998年《证券法》出台就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虽然新《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曾取消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条款,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最终仍保留了相关条款。
证监会同时指出,考虑到证券公司属于市场化主体,且许多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有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的诉求,客观上需要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人才。因此,《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作了豁免安排,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在逐步夯实”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的基础上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同时,证监会强调,将进一步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等,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
看点二:注册制下三方面加强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本次集中披露的回复中,涉及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共有3项,分别为《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制度的提案》、《关于发挥证券服务机构专业力量,全面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提案》、《关于废除新股配售完善注册制配套制度的提案》。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推动形成了从科创板到创业板、再到全市场的”三步走”注册制改革布局,一揽子推进板块改革、基础制度改革和证监会自身改革,开启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新局面。
证监会指出,注册制改革特别强调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多措并举,目前全面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体系,切实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在突出重要性原则、强调企业特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促进企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强调,在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接下来将着重开展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进一步提高问题发现能力,提升监管质效。
二是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着重解决信息披露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是加快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研究新增环境问题行政处罚情况、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披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看点三:推动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证监会表示,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也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近年来,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持续完善债券市场各项制度安排。
其中,证监会指出,为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正积极研究扩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投资者结构,拓宽多元化资金来源。
2020年9月,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证监会也在积极探索研究境外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市场与境外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债券投资。
看点四: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
证监会表示,2020年12月31日,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退市新规及过渡期安排。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敬畏市场、尊重规律,加强与注册制改革的协同,吸收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试点经验,推动股价、市值等交易类指标发挥更大作用;侧重考量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推动”空壳企业”及时出清;明确、细化具体标准,增强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
证监会指出,2020年是执行退市新规及过渡期安排的首个会计年度。通过严格退市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职责,退市新规效果初现。下一步,将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坚定方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并结合实践动态评估。
其中,包括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等。
看点五:赞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
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打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旗帜鲜明的表态,赞同提出的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必须严厉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的提案。
证监会表示,一直以来,对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证监会同时指出,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完善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增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会同高法院研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看点六: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互通
证监会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度和覆盖面、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登记托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交易等业务的基础,是市场的重要职能之一。
证监会指出,正积极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协调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探索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机制的实现形式,但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互联互通。
看点七:全面落实“零容忍”执法理念,切实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证监会指出,目前,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IPO环节中对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不过,对限制中介机构权利、建立补偿机制尚需与《民法典》精神及相关规则进一步适应,应主要依靠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解决。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八:依法依规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
证监会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平台企业的规范发展,对加强平台企业金融监管、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落实有关指示精神,依法依规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ABS)业务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交易所发行ABS产品,需严格遵循我会关于ABS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则,并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小贷公司杠杆率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强调,目前,交易所市场消费金融ABS产品运行正常,未发生风险。
看点九: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证监会表示,智能电动汽车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人民银行、证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支持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另一方面,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信贷政策支持。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结合各自职能,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满足新能源汽车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看点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A股上市
证监会在答复《关于试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质企业在我国A股上市的提案》中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目前,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并无特殊条件限制。同时,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试点。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在A股上市,促进资本市场制度型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