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平台销售“二手货” 消费者想要维权必须先出具鉴定报告
时间:2021-12-07 07:00:2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如果你在电商平台下单的是一件知名品牌服装,收到货后满怀欣喜地拆包,结果发现该商品是被“倒卖”的“自主”品牌,你会是什么感受呢?
买到“二手货”
近日,消费者吕先生向中国质量新闻网反映,2021年10月24日在快手平台“旋风运动潮流的小店”(以下简称“旋风小店”)花288元购买一件宣称为The North Face®北面秋季新款的拼接夹克,到货后,他发现这件衣服并非正品货。
吕先生说,到货后他发现这件衣服的发货地址与旋风小店店铺页面描述的发货地址不同。这让他心生疑惑。随后,他向快手平台客服反映情况,客服建议他退货退款。但是他申请退货退款后,旋风小店的卖家不同意,并把从某电商平台“青春大板”店铺下单的截图发给他,意思是想说明这家店铺的卖家也不同意退款。
看到这张“青春大板”店铺下单的截图后,吕先生才明白,自己买的这件衣服是“二手货”。这件衣服是旋风小店的卖家从“青春大板”店铺以129元的价格购买后再以288元的价格“倒卖”给他的。
维权被卖家拉黑
公开信息显示,北面(品牌)一般指The North Face®乐斯菲斯,美国著名户外品牌,成立于1966年。
吕先生出示的服装吊牌信息显示,这件衣服的吊牌上印有The North Face®以及貌似代表“货号”的几行英文信息,但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业内人士表示,卖家有责任有义务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牌名称、生产厂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消费者可根据这些信息对产品进行核实。如果卖家宣称销售的是The North Face®北面品牌,但连产品的标识,联系方式都没有,那肯定不是(正品)。
吕先生说,谈到这款产品的真伪问题,“旋风小店”的卖家就一口咬定是“自主”品牌。不但不同意退货退款,还将他拉黑。
涉嫌销售仿冒品的店铺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看“旋风小店”店铺详情发现,该店铺以销售服装和鞋为主。截至目前,该店铺的购物星级是三星半,商品质量为4.50(低),经营地址是福建省泉州市。
值得注意的是,该店铺销售的一些商品存在仿冒之嫌。比如,一款名为“黑白熊猫的运动鞋”明明印有“耐克”的标志,却在购买须知里强调:本店商品不涉及任何品牌,我们卖的是款式,图案花纹代表印花装饰,不代表任何品牌。
此外,该店铺还指出,下单即为默认已知悉,吃货请绕行,如有发生本店会抗争到底。
快手:有鉴定报告才能核实
被卖家拉黑后,吕先生就一直找快手平台沟通此事。吕先生说,快手客服表示,“他们知道这件衣服就是‘自主’品牌,但一定要有产品鉴定报告才进行赔偿。目前他说的这些不能证明这件衣服是假货。”
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快手客服了解到,快手方面要求吕先生提供CMA/CNAS资质的鉴定报告,如果能证明这件商品是假货,肯定会帮助他处理假货的问题。或者,吕先生让品牌方出具一份证明也可。
卖家已经承认这件衣服是“自主”品牌,消费者也将相关举证资料发送给快手平台,还要什么假货证明?快手客服表示,“之前跟消费者接线沟通的是假货的问题,商家如果说这件衣服确实不是(宣称)品牌,那是属于夸大宣传与商品描述不符的问题。不管是什么商品,假货必须有鉴定报告我们才能核实这件衣服确实是假货或是材质有问题。不然,卖家那边也没办法交代。”
专家:快手平台明显是不负责任
显而易见的事情,但快手平台非要吕先生拿出鉴定报告才算数!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肉眼就能判断出是假货,还让消费者出具鉴定报告,快手平台这是明显的不负责任,这是增加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为难消费者。另外,对于这款产品的质检报告,快手平台和商家也有责任提供,产品有出厂合格证才能销售,如果没有这些,消费者当然可以说这个产品是假货。
对于“旋风小店”销售的产品是否有相关鉴定报告,以及该店的相关资质问题,快手客服的说法是,没有权限查看。不过,快手客服也强调,能够在平台上销售商品,快手肯定会进行层层的筛选、审核、注册的。但对于是否可以举例说明快手会进行哪些资质审核时,快手客服一阵沉默后表示,“抱歉,对商家的资质确实懂得不是很多”。
陈音江表示,商家在快手平台上销售产品,商家要有入驻证明,要符合经营者的资质。商家销售的既然是The North Face®北面品牌服装,那商家是否有该品牌的进货渠道,这些快手平台要去查证;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以及这款产品的真伪,快手平台有责任去调查了解真实的情况。作为平台,有入驻审核的责任,有日常管理的责任,有遇到消费投诉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如果明显发现问题,还继续让商家销售,这是放任商家(售假)的行为;如果发现商家在平台上售假,仍然不采取任何措施,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