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美容院消费纠纷 市场监管处理投诉

时间:2021-10-23 12:00:5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0月18日一早,市民江女士向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住所附近的某美容店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营业,将原有业务整合到距其4公里远的另一家美容院。已充值办卡成为该店顾客的江女士以距离远、交通不便为由,不愿意到该店所称的“新店”继续消费,要求该店负责人退还其美容服务预付卡里剩余的金额,几番交涉后仍然遭到商家拒绝,遂发函投诉。


执法人员在现场向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新店”调查处理。现场检查后,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当事人单方面变更服务地点且不返还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人的合理诉求向当事人一一说明,使其认识到:该事件表面上看是店主与顾客发生的“退费”小摩擦,实则属于商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只有正视消费者合理诉求并尊重其选择,才是正确的为商之道。

随后,执法人员邀请投诉人到现场与当事人协商沟通,经过耐心劝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从发投诉函到收到退款仅仅两个小时,江女士高兴地将收款记录出示给执法人员:“感谢你们,工作高效,执法公正,妥善调解消费纠纷!”


投诉人发朋友圈感谢执法人员


今年以来,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牢记宗旨意识,践行为民初心,以民生大小事为切入点,以食品质量、医疗价格、商业预付卡、电梯安全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落脚点,积极行动,快速响应,执法先普法,传递法治精神,在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依法依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走深走实,见行见效,彰显执法铁军服务现代经济社会的温度与力度。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通讯员:沈汇琴

编 辑:向 甜

责 编:敖健强

二 审:贺优良

制片人:谭峥嵘

终 审:傅冠权

出 品:常德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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