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正当时
时间:2021-03-31 21:01:3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11月15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挂出《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上述两则新闻一经报道,迅速引发医药行业强烈关注,国家主导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真的要来了。
近20年来,从地市级集中采购,到省级集中采购,再到区域联合采购,无不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药品集中采购形式也一直被指责不尊重市场规律。就在几个月前“4+7采购方案”仍在酝酿时,业内就有该方案终将被迫暂停或取消的观点。如今,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已成为国家深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目的就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只有坚持集中采购,才能真正探寻药品的合理价格。一直以来,我国医药购销领域的灰色利益输送被各方诟病,销售代理制企业奇低的出厂价、自办销售企业奇高的推广费用已是公开的秘密,购销领域的混乱直接抬高了药品在临床使用时的价格。坚持集中采购就是要利用透明的规则挤压药品价格中的水分,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
药品集中采购被责难的原因无非有二。一是我国药品市场长期处于混乱的竞争环境,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参差不齐,这给药品集中采购的规则制定带来了诸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集中采购的作用,造成质次价高的情况难以杜绝。二是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既非货款支付方也非实际采购方,难以形成真正的带量采购;而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中普遍存在“二次议价”更是让企业对省级集中采购的意义多有质疑。
如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现实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首先,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取得初步进展,已有数十个品种通过评价,市场环境相对净化。此次国家主导的“4+7”集中采购即是针对31个此类品种展开的单一货源采购,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保证采购量。其次,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已经接过药品采购的职责,能够在保证药品货款回款方面给企业带来直接帮助。
此次“4+7”城市集采试点能否取得良好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各地医保部门能否及时向企业拨付甚至预付药品货款,二是各地医疗机构能否实现承诺的采购量。这是企业参与集中采购时最为看重的“实惠”。医保部门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尊重契约精神,切实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