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从天而降” 物业和业主应该如何担责
时间:2021-03-03 10:00:4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周莹 王东 记者徐文智)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高空抛坠物事件也屡屡发生,对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成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适用《民法典》调解了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1月10日,正在家中吃早饭的胥某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其车辆被楼上掉落的玻璃砸到。急忙赶到楼下后,胥某发现汽车的玻璃被砸出一个大洞,车身周围和地面一片狼藉,同时还有好几辆车被砸,但自己的车受损最严重。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并上楼查看,最终确定掉落的坠物来自25楼王某家中。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胥某将王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
“我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折损费、交通费、误工费2万余元,一分钱也不能少。”原告气愤地说。
“我的窗户一直有问题,已多次联系开发商维修,但其迟迟没有给我解决,窗户玻璃坠落后,开发商说会给车主们赔偿。”被告王某也很无奈。
“事发后我们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也在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尽了该尽的义务。”被告物业公司负责人说。
调解中,当事人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法官耐心倾听各方陈述,准确找出矛盾症结,并释明《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相关规定,让二被告充分了解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业主,窗户出现问题,我没有及时维修更换,的确有责任。通过学习《民法典》,我才知道自己之前的想法是错误的,希望原告能接受我的道歉。”被告王某说。
“我们对自身负有的管理维护义务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今后会加强培训,多学习《民法典》,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被告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愿意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折损费共计8500元。
法官说法:
四方面规范高空抛物行为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责任划分,并通过“四维发力”,织密安全保障网,全方位治愈“悬在城市上方的痛”。
一是将高空坠物确立为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一规定让拒绝高空抛物不再只是一个倡议、一句口号,而是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二是损害责任准确追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让受害者能够及时锁定责任承担者,同时也让承担责任者有了寻找真正侵权人的权利,抓出损害的“真凶”。
三是明确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部门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倒逼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是明确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规定增加了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义务,为抓出损害“真凶”提供了更大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