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时间:2022-04-23 18:58:5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未在新备案平台认领产品的备案人请及时认领,可在限期整改期内补报年报或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逾期未认领的将取消备案。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取消备案的,自取消之日起不能销售。

特此公告。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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