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12 17:03:1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闽卫医政函〔2021〕546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及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闽卫医政〔2021〕46号)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就进一步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认项目
省卫健委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和省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优先将参加国家级、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检查检验项目作为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类55项、临床检验项目7类73项(详见附件1)。
省卫健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互认范围
(一)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互认方式
(一)医生工作站主动提醒检查检验结果
患者就诊时,其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标示“★”号),可通过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向医师工作站主动展示信息,告知医师有检查检验结果可供参考,医师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医师对检查检验结果作出是否认可的判断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日期等。对于诊疗需要,确需重复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按规定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三)根据诊疗常规可不受互认限制情形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等情况。
四、信息技术保障
对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省级平台进行扩容升级改造,完善检查检验及体检数据采集功能,提升检查检验互认模块性能。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福建省检查检验互联互通互认信息技术方案》(附件2,可至省卫健委网站下载)要求,进行院内信息系统接口(近期主要是检查展示接口、互认项目提醒接口以及互认项目引用接口)改造,并升级检查检验及体检数据上报方式,由原来每日上传改为医院审核后实时上传。 省级平台做好各医疗机构调阅情况、互认情况及不予互认理由记录,定期公布。
五、工作进度
(一)2021年8月底前,充分应用世行贷款项目(一期)建设成果,实现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互认,实时查阅和互认共享。
(二)2021年10月底前,实现所有省属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互认,实时查阅和互认共享。
(三)2021年12月底前,实现设区市内公立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互认,实时查阅和互认共享。
(四)2022年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互认,实时查阅和互认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以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互认作为切入点,作为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统筹推进、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服务能力,规范诊疗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专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硬件设施配备、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优化就医流程,切实缩短等候时间和就医负担。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认真落实诊疗规范、指南和临床路径,实施规范化诊疗,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严格按照互认方法,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降低患者诊疗费用。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检查检验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检查检验质量。省、市临床检验中心和放射诊断质控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将所有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纳入质控范围,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确保高标准出具检查检验结果。
(四)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互认工作纳入医院评价、评审及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医院及市级三医院间医学检查结果网络互认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13〕88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福建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条件及项目
2.福建省检查检验互认技术方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108/t20210812_56679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