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6-09 22:34:2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现将《甘肃省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同时要落实好《意见》各项目标要求,推进此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法监处。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王凤麒

  联系电话:0931-4818095(传真)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马 群

  联系电话:0931-8533537 传真:0931-8533537

  省医保局联系人:朱民全 联系电话:0931-8127163

  省药监局联系人:姚 晖 联系电话:0931-7617302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甘肃省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

  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营造良好就医环境,推进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治理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的医疗检查行为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要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2.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1.医疗机构要严格对照我省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逐步实现省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促进检查资料共享,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定期院内公示。

  2.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检查,因病施治。

  3.相关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联合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各专业质控中心和专家团队对门(急)诊和住院患者医疗检查的必要性、规范性进行综合评估,对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及相关文件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不合理检查行为

  1.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落实院务公开和知情同意等相关规定,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检查项目收费标准,落实院务公开制度。

  2.医务人员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必须详细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实施特殊检查前必须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高科学性和约束性,与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它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2.对相关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年4月-5月)。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建立专项治理行动联席会议(或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联动合力。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阶段(2021年6月-8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12月)。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2022年1月-3月)。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情,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对于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弘扬正气,净化行风。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将不合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和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全省医疗机构综合监管新模式。要推动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信息化监管平台,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和定期通报。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1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法监处。

  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电话:(0931)12320

  附件: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docx

  

  


原文链接:http://wsjk.gansu.gov.cn/file.jsp?contentId=8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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