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形和基准
时间:2020-08-04 12:31:3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情形和药品监管裁量基准,力争使全市各级药监部门做到“过罚相当”“同案同罚”。北京市药监局的这一举措走在了全国药监系统前列。
据北京市药监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都对规范实施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要求,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在此背景下,北京市药监局起草了《规定》《基准》,努力通过《规定》《基准》的同步制定实施,实现统一药品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裁量适用原则及裁量幅度标准的工作目标,为规范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行为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和《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幅度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规定》包含总则、规则、计算方法及适用情形、程序、指导与监督、附则6章,规定了裁量的适用主体、裁量等级、裁量方法、适用原则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了裁量幅度范围,细化、量化了裁量标准原则,并明确了裁量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基准》共计313条,梳理对照药品监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行使层级,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特别对《疫苗管理法》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情节严重”情形的罚款区间及对个人财产罚的区间规定了标准和幅度范围。
按照《规定》和《基准》,药品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分为5个等级。有情节严重规定的,再进一步按从轻、一般和从重等裁量情节划分罚款金额、禁业年限等裁量阶次。
——从重处罚。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一般处罚。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减轻处罚。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不予处罚。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罚款金额、禁业年限,《规定》和《基准》细化了如下3种情形:
罚则规定罚款数额的。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为例,针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4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罚款、2.4万元(含)~3万元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罚则规定以货值金额计算罚款倍数的。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为例,针对“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4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不含)罚款、货值金额15倍~19.5倍(不含)罚款、货值金额19.5倍~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罚则规定禁业年限的。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为例,针对“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处……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3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业、30年(不含)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3个基础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