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药创新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7-16 16:16:3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7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布通知,就《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原则》在遵循化学创新药开发规律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当前对化学创新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评估原则、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并对常见重大及一般变更进行了举例。申请人在进行药学变更研究时,可参考该《原则》并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具体情形开展评估和研究。

  《原则》所述“药学变更”,指发生(或拟发生)在临床样品生产、质量控制、包装和贮藏条件上的变更。《原则》指出,进行药学变更时,需明确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和变更的程度,结合品种特点和具体的变更内容,基于风险评估的思路,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性、临床试验结果可衔接的可能影响,在此基础上判断变更为重大变更还是一般变更。《原则》所述“重大变更”,是指经评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样品的质量,进而可能对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性或临床试验结果的可衔接性产生明显影响的变更。对于多个变更同时发生,总体上应该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开展相关变更支持性研究,并关注多项变更可能的叠加影响。

  临床研究期间药学变更评估需结合变更发生的临床研究阶段、变更涉及的受试人群、品种特点、已有认知的局限性判断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原料药变更应综合考虑关键理化特性、杂质行为。《原则》分别针对原料药生产场地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原料药质量标准变更、包装容器和储藏条件变更等进行举例说明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制剂变更判定需重点从变更对药物的制剂性能、安全性相关指标的影响展开评估和研究。《原则》举例说明了制剂生产场地变更、处方变更、辅料工艺及控制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质量标准变更、包装容器系统变更、贮藏条件变更等变更项下变更等级划分情形。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此前已颁布了《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和《创新药(化学药)III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文件明确《原则》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可参考上述指南。

上一篇: 关于公开征求《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

下一篇: 甘肃推进中医药健康扶贫


 本站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