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A起诉EILA,二审获赔20万
时间:2021-12-25 15:00:2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导语: 人红是非多,有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带有'EILA'标识的运动鞋,这是将'E'换脸'F'?斐乐(FILA)见状直接翻脸不乐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斐乐公司)以侵犯'FILA'注册商标权为由,将网店经营者肖某起诉至泉州中院。
内容来源:唐邦知识产权
人红是非多,有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带有“EILA”标识的运动鞋,这是将“E”换脸“F”?斐乐(FILA)见状直接翻脸不乐意。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斐乐公司)以侵犯“FILA”注册商标权为由,将网店经营者肖某起诉至泉州中院。
检索中国商标网,满景(IP)有限公司在1980年申请注册了“FILA”商标,指定使用在“衣服;鞋;帽;手套”等第25类商品上,商标在1982年被核准注册。
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FILA”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使用权。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肖某某侵犯了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斐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肖某某侵权所受损失或肖某某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泉州中院最终判定肖某某赔偿斐乐公司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斐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虽认定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但赔偿金额并未考虑“FILA”品牌的知名度及维权投入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斐乐公司以判赔金额过低为由继续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经查明,涉案店铺销售两款侵权产品共1540件,每双单价368元,销售额为56.6万余元,因肖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网店公开销售数据则认定为销售额及侵权获利。
故法院按照相关部门公布的服装零售利润率为32.4%为标准计算出肖某某的获利至少为18.3万余元。
此外,法院还充分考虑了肖某某在一审后更换店铺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以及“FILA”商标知名度和斐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等情况,依法将赔偿额调整为20万元。